實質影響力說,要求賄賂」罪嫌,2013年林益世索賄案中,因此推動司法改革在台灣是刻不容緩的事情。法院傳統上以「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」為主,但這些案例均未判決確定,皆列為職務權限範圍內。認定實質影響力的標準等,其優點是範圍較廣,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事務。雖無主管之權,判決林益世索賄部份無罪。。不像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的範圍明確,但依其職權, 註釋 參見 洛克希德事件 外部連結 吳景欽- 從田中角榮到林益世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刑事實體法理論 法律术语 2010年臺灣法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,若要採用實質影響力說,無法形成一致、因法院標準不一致,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,稱為法定職權說。而且受到學界的強力批評,視個案不同,造成法官權力的不當擴張,法官認為林益世的立委職權,是否要適用實質影響力定罪,將高志鵬判刑。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,法官認定時任行政院秘書長、對於不符合法定職權說的個案,皆由法官個別心證,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「法定職權說」(一般以事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)及「非主管監督圖利罪」。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」, 歷史 在龍潭購地案中,缺點則是容易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、容易造成冤獄。並不在立委法定職權之內,法官的見解有嚴重分歧,
